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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

时间: 2024-12-04 06:04:35 |   作者: 导热油锅炉

介绍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是一种精细化执法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帮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同时,带领企业自觉守法,用法治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发布5个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供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和借鉴。

  2024年3月15日,鹿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该单位新扩建项目现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新扩建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并于2023年9月建成并投产,生产的全部过程有废气和危险废弃物产生,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投用,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鹿城分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2024年6月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及负责人蔡某某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2日,瓯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在从事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经营,有医疗废水产生,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阅相关环保手续资料,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但还没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我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2月4日,该公司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鉴于该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2024年3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3日,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聚氨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导热油锅炉和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的燃料为柴油,现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该公司导热油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折算浓度均值为210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0mg/m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瑞安分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6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复查,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导热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达标。鉴于该公司仅1项大气污染物超标,且超标的大气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首次超标且及时改正,超标幅度小于10%,属于不予处罚清单范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4日,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机制砂20万吨、年烘干海砂7万吨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5日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意建设。2023年11月新增建设项目,新增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4月25日,该公司完成新增项目的备案。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轻微环境违法,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并且未造成不好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2日,永嘉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件对永嘉县桥头镇某服装辅料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金属拉头的喷漆作业,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现场已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喷漆车间东南侧的一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喷漆作业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做相关操作。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业主立即关闭了车间东南侧的窗户。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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