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平罗县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排放污染物案
时间: 2024-05-28 08:10:12 | 作者: 链条炉排锅炉
介绍
2017年9月5日,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监测人员对平罗县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台(YG75-382-M10)循环流化床锅炉做监督性监测,4台(YG75-382-M10)循环流化床锅炉分别配置静电除尘器,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通过45米高脱硫塔脱硫排空。监测期间,该公司1#、2#、4#循环流化床锅炉停炉未运行,5#循环流化床锅炉正常运行,故针对5#循环流化床锅炉污染物排放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为:5#循环流化床锅炉废气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530mg/m3,超标16.7倍;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13404mg/m3,超标60倍;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05mgm3,超标0.53倍;均超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003-2011)表1中标准限值。针对该公司5#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7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了现场调查询问,该单位负责人确认外排烟气污染物超标属实。2017年9月18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①责令立马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②罚款叁拾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5#循环流化床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ー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据此,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于该公司逾期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石嘴山市环保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该公司仍然未能履行。因此,石嘴山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ー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