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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2016年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24 04:00:35 |   作者: 爱游戏官网进入

  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各类诉求5989件,处理5989件,处理率为100%,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157万元。在所有投诉问题中,质量上的问题占22%;售后服务问题占19%;假冒占10%;计量占8%;价格问题占7%;合同占5%;虚假宣传占2%;安全占1%;其它问题占26%。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评析,以供消费的人在今后消费过程中借鉴。本报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申诉维权。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多名消费者投诉,兴文某加油站加的汽油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市消委会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该加油站涉嫌销售伪劣汽油,对来此加油的汽车造成了损害。随后,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Ⅳ)23361.01升,并处罚款409284.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而导致的产品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车用汽油(Ⅳ),理应为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

  【案情简介】平昌县消费者鲜先生投诉:他在平昌县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限量版纳智捷U6”汽车,首保时发现该车竟是配置略低的“时尚版纳智捷U6”。

  经平昌县消委会调查:鲜先生在某公司汽车促销活动上,看中一款“纳智捷U6限量版”汽车,销售顾问王女士在介绍该车时明确说,“纳智捷U6限量版”比“时尚版纳智捷U6”多几项配置。咨询当天,鲜先生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车辆为“纳智捷U6”、2015款1.8T限量版等内容。随后,鲜先生以按揭的方式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提车。后来在进行首保时,鲜先生得知所购汽车是“时尚版”,并非“限量版”。

  平昌县消委会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上述事实,认定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通过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消费者各项损失3.3万元。平昌县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中,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考虑到消费者不愿走诉讼渠道处理问题,经调解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何先生投诉:2016年1月26日,其堂兄在恩阳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15万元。因堂兄于2016年8月30日溺水死亡,家属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多次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15万元未果,请求恩阳区消委会介入,帮助全额退还购房首付款。

  经恩阳区消委会调查情况核实后,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房产公司10个工作日内退还首付款50%,剩余50%在3个月后全部退还。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意外死亡后的继承人(其父母)年老体衰,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在平昌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提车时被销售商要求必须在其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否则不予提车。经多次私下协商无果,李先生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

  经平昌县消委会调查:在没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经营者便为其办理了车辆保险。消费者提车时,销售商提出缴纳8555元的保险费要求,否则不能提车。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撤销已为广大购买的人办理的车辆保险;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车船、误工等损失4300元;立即将车辆交付消费者。调解结束后,平昌县消委会将经营者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一案移交县工商质监部门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本案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办理车辆保险,并将缴纳保险费和承认其代购保险作为提车的前提,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撤销车辆保险,交付已购车辆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情简介】2016年3月,南江县城区多名消费者投诉:“南江某公司以‘材料费’的名义向天然气用户收取应当由经营者提供的天然气计量表更换费用”。

  在得知情况后,南江县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南江县某公司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以“换表费”或“机表费”的名目,向170户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73100元。2013年7月9日,市工商局责令其退还,并整改。

  然而,该公司并未根据相关要求积极整改,而是更换收费名目,以“材料费”名义继续收取应免费提供的天然气计量表相关联的费用。从2014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该公司以“材料费”的名义,按每只150元的价格,向330户天然气用户收取了51300元。

  随后,南江县工商质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1300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以“材料费”名义向天然气用户收取天然气表换表费,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做法属转嫁自身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退还非法所得。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3日,刘先生在办理新手机号码时,发现其名下已办理了5张手机卡,部分卡已欠费,导致其身份信息被列入黑名单,没办法办理新业务。经查实,这5张手机卡都是此前为其办理业务的一家手机店所为。刘先生随即找到该店老板王某,王某拒不承认。

  经恩阳区消委会核查:王某在未经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为其他手机客户办理多张手机卡。经调解,王某对其行为深表歉意,愿意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刘先生相应损失,补交5张手机卡所欠资费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保证不再冒用他人个人隐私信息。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方式、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案中,王某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2016年3月,平昌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投诉称:“平昌县乡镇供水管理总站某供水站在收取水费时规定,晚缴纳水费就要收取滞纳金”。

  接到投诉后,平昌县工商质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乡镇调查,发现投诉人举报内容属实,同时通过进一步走访发现,该供水站对新增用户设置了不合理的入户条件,强制要求新增用户预存不低于200元的水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针对该供水站的行为,市工商局作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不预存水费就不予上户供水的行为,系供水站对新增用户办理上户时,利用其在供水服务中的优势地位,违背用户意愿。在未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协议)且无其它有关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不合理的入户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受到查处。

  【案情简介】2016年5月,王先生所发的快件遗失,于是向快递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快递公司以王先生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予200元赔偿金。

  接到投诉后,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恩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除按规定赔偿200元外,另给予马先生300元损失补偿。

  【案例评析】相关规定表明,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以下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在此提醒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申诉合理赔偿。

  【案情简介】汪先生投诉:他在恩阳区花丛镇某经营者处购买直径10mm型冷轧带肋钢筋1350根,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恩阳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会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及经营者,前往投诉人汪先生所在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对汪先生及董先生(同为从该经营者处购买钢筋的消费者)建筑工地正在使用的直径10mm型冷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钢筋不合格。在恩阳区消委会柳林分会调解下,2016年1月29日,经营者与汪先生、董先生签订《调解协议书》:“经营者更换汪先生余下150根钢筋,补偿同型号合格钢筋200根,一次性赔偿汪先生加固费用4万元。董先生所购买的300根钢筋尚未使用,予以全部更换,并补偿同型号合格钢筋350根”。同时,恩阳区工商质监局对经营者作出:没收不合格直径10mm冷轧带肋钢筋450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40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6年4月,南江县某乡镇多名消费者投诉:“该乡镇供水总站在实施场镇老旧水表改造中强制用户更换新水表,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明,2016年4月8日,南江县某乡镇供水总站因辖区部分用户存在水表老化等问题,决定在场镇实施老旧水表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对未安装使用该乡镇供水总站销售的水表或现用外观陈旧水表的用户,不经校验一律强制要求更换,且必须更换其统一销售的水表,否则不予安装并停止供水。

  南江县工商质监局对该乡镇供水总站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南江县消委会同步督促该乡镇供水总站实施整改,及时退还多收用户费用4152.5元,场镇居民可自行选购检验合格的水表,由该乡镇供水总站免费安装。

  【案例评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本案中,该乡镇供水总站的行为既妨碍了其他水表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受到惩罚。(本报记者刘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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